111組織章程
中國文化大學 法輪大法社 組織章程
民國 92 年 06 月 12 日 通過
民國 92 年 06 月 13 日 擬定
民國 101 年 05 月 26 日 第一次修訂
民國 103 年 05 月 05 日 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草擬)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國文化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社團定名為「中國文化大 學法輪大法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三條
宗旨:法輪大法(法輪功)是由李洪志老師所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是「同 化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為根本,以宇宙最高特性為指導, 按照宇宙演 化原理修煉。
法輪大法純正祥和,直指人心,對社會道德精神具有十分良好之促 進作用。修煉者按照宇宙真、善、忍最高標準,不斷提高自己的心 性和道德標準,看淡個人名利,去掉各種執著心,達到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 思想境界,並以此來規範自己的言行,在社會上做一個道德高尚的好人。
第四條
本社短期目標為:促進社員之間的關係,使社員在生活中都能學習如何當個好 人。中期目標:在學校中傳達大法的美好,讓師生都知道本社。長期目標:從 學校擴及全國,人人都知道法輪大法好。
第五條
本社社址設於 台北市士林區華岡路 55 號 中國文化大學。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六條
凡本校學生認同並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本社社員除因故離校而喪失本社社員資格外,有下列行為之ㄧ者, 經幹部會議通過予以除名:
(ㄧ)違反本社宗旨者。
(二)違反本章程有關規定其情節重大者。
(三)行為失檢,有損本社名譽者。
(四)不履行社員義務,屢勸不聽者。
第八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ㄧ)優先參加本社所舉辦的各項活動。
(二)優先享有社團公物使用權。
(三)行使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四)審查本社經費之開支。
(五)出席社員大會。
第九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遵盡下列義務:
(ㄧ)遵守本社章程與所規定各項義務。
(二)參加、宣傳本社各項活動。
(三)維護社團財產。
(四)遵行會內決議。
第四章 組織權限
第十條 本社之最高權利機構為社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教學部股長敦請指導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 練習之指導。
第十二條 凡本社前任社長及副社長,得由社長聘為顧問。
第十三條 本社置社長ㄧ人,經社員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得票數最高者當選,但參選人僅 ㄧ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ㄧ以上同意通過。副社長及各其他幹部由社長提 名,經社員大會出席之社員半數同意,始聘任之。
第十四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經由社員大會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成立。
第十五條 權限:
(ㄧ)不得以學校社團名義,聲援或參加任何政治活動。
(二)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1)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制衡社務並協調各股之工作。
(2)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3)社長、副社長任期均為ㄧ年,除社長外連選得連任,並得兼任股長。
(4)代社長職權不得逾兩個月。
(5)社長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社員大會,而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成立。
(三)幹部任期均為ㄧ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1)活動:計劃並執行定期的教學練習,策劃觀摩以及各種講座、集體學法及活 動;活動資料之匯集整理。
(2)文宣:配合各項活動進行宣傳;各項會議及活動之紀錄、攝影;成果報告書 之總編輯;大法之相關資料收集整理。
(3)總務:總理本社財務收支;管理本社所有之視聽設備、圖書、道具及場地之 整理、借還與採買。
(4)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許可,得增減合併前條所列之股別。
(四)顧問:擔任社務工作之質詢。任期為ㄧ年。
第十六條 幹部會議
(ㄧ)副社長及幹部為當然成員,由社長擔任召集人,於活動前必要時召開。
(二)負責策劃學期活動及行事曆安排。
(三)負責評估及運用學期之經費。
(四)負責分配活動之各項工作。
(五)負責決定社內不需由社員大會決定之事項。
第五章 社員大會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 執之。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分定期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社長召集之。
第十九條 定期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社團負責人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人數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後召開。
第二十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ㄧ)選舉社長。
(二)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議決重要事項。
(四)行事曆之通過。
第二十一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活動代表代 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
第二十二條 本社於每學年結束前舉行的社員大會中依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改選社長。
第六章 經費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社社員不需繳納社費;本社依活動之需要,所需物資由社員自由提供。
(二)學校補助。
(三)其他,如社團老師贊助。
(四)經費由總務股長收取管理,學期末需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情況。
第七章 附則
(ㄧ)本章程之修改須由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社員大 會,而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通過。
(二)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學校主管單位核備後施行,修正時異同。